東莞市鼎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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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2-22 09:05:38點擊率:
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企業,
污染防治不到位,
最高處罰2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案例】
東莞市某包裝制品有限公司
未按規定使用有機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案件
一、案件簡介
2020年10月28日,望牛墩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到官洲村工業區東莞市某包裝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該單位的印刷工序正在生產,2臺印刷機正在使用,但配套的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裝置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運轉,印刷工序產生的總揮發性有機物未經處理無組織排放。
二、案件查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關于“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的規定,和《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九章9.1“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中“已按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但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單位處柒萬元罰款。
三、案件啟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生產經營者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否則,將面臨罰款、停產整治的后果。本案中,該單位印刷工序正在生產,雖然已配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裝置廢氣污染防治設施,但配套的有機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運轉,印刷工序產生的總揮發性有機物未經處理無組織排放,仍屬未按規定使用有機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